致各潜在投标人:
1.针对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中的9.补充条款:“16、本项目监理费最终以财政评审的工程费作为计费基数,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高程调整系数等计费系数以监理费财政评审报告中的评审系数为准,按《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计算后乘以(1-财政评审报告中的下浮率),再乘以投标下浮率,得出最终监理费合同价。
调整为:“16、本项目监理费最终合同金额计算:以财政评审的建安工程费作为计费基数,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高程调整系数等计费系数以本项目监理费财政评审报告中的评审系数为准,按《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计算后乘以(1-财政评审报告中的审减率),再乘以(中标单位投标报价/招标文件最高限价)得出最终监理费合同金额(以上计算结果均保留两位小数)。”
2.在“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中的9.补充条款中增加:“17、监理单位应根据合同和相关政策履行监理职责,不得以任何形式拒绝监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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